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
[ 发布日期:2020-01-02 22:34:55 | 浏览:784次 ] |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起。 二、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新市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正式号牌(银色)和行驶证; (二)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过渡期号牌(蓝色)和行驶证; (三)在用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过渡期号牌(黄色)和行驶证。 符合以上(二)、(三)情况的在用电动自行车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2020年8月1日起,不再为(二)(三)项情况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套。 五、注册登记核发银色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我市辖区内行驶(管制路段除外);注册登记核发蓝色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我市辖区内通行(管制路段除外)至2022年1月31日止;注册登记核发黄色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我市辖区内通行(管制路段除外)至2021年1月31日止。电动自行车管制路段由各区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划定,报市公安局备案。 2020年8月1日起,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我市辖区内通行。核发蓝色、黄色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通行日期截止后,号牌作废,禁止在我市辖区内通行。 六、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我市新售卖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便民服务措施,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做好安全防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八、企业等法人因经营需要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另行规定。 九、本通告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冲突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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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芝律师
李兆芝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执业于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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