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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 发布日期:2019-12-23 22:58:50 | 浏览:13868次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18]39号 【发布日期】 2018.04.20
【实施日期】 2018.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8年4月20日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2017年1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广州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专题会议。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经研究,会议形成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理赔的规范性;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现类案同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附件:
  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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