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身损害 当前位置:首页 >其他人身损害
消防通道设置栏杆没警示,致他人摔倒受伤要担责
[ 发布日期:2016-04-12 14:11:43 | 浏览:2245次 ]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4日凌晨2时40分许,原告A在回家时,当行至被告B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通道内,被安装的栏杆绊倒,导致原告门牙脱落及鼻部软组织擦伤的损害后果。2时50分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C派出所2分钟后到达现场,了解后并告知原告到相关部门解决。3时40分许,原告前往第五师医院急诊内科就诊,经诊断左上牙缺失,右上两颗部分缺失,医嘱建议由口腔科、五官科进行专科治疗,原告支付门诊费28.5元。两日后原告二次在D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上牙缺失,右上牙一颗折断,一颗松动,医嘱建议消炎,1至2月后拔除,再行种植修复治疗,治疗费为500元,修复费用每颗为800元、1600元、3000元。2015年1月23日,原告返回原籍,在浙江省丽水市中医院进行摄影检查,支付医疗费57元。次月5日,又在某口腔门诊进行活动修复,支付医疗费500元。2015年9月2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A后期牙齿修复费共需12,500元,同时认为原告误工期限为45天。另查明,按照行业规定,牙齿修复术需对缺失的牙齿两边进行打磨,并制作牙冠,以固定镶嵌的牙齿,被打磨的牙齿亦按一颗牙齿计算费用。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A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15,257元。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物业公司在为了防止车辆乱停放,在消防通道内设置栏杆导致本案原告通过时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持同一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作为消防通道,是为不特定的车辆和行人使用的共同通道,被告B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通道的管理人,在通道内设置栏杆,目的是阻止乱停车现象,但该行为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加之栏杆仅有30厘米高,通道内又未安装照明设施,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一篇 少年学生自伤、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下一篇  “和事佬”不易做,做不好也要“赔偿”

】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李兆芝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6 www.li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