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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学生自伤、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 发布日期:2016-04-27 15:31:38 | 浏览:3748次 ]


    前两天本律师的同学告知有一篇文章在他们老师的朋友圈里转疯了,我看了一下,是兰州市西固区某中学的刘某在被老师批评教育之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自缢身亡,就此事,家长把学校和批评教育刘某的两位老师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两位老师承担刘某自杀死亡的损失额的40%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在教师圈内疯传的这篇新闻报道不是判决书的原文。经本律师查找,找到这个案号为(2014)西福民初字第176号的民事判决书,的确是教育学生的老师承担学生自杀死亡的40%的赔偿责任,但因为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最终由学校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今天,新闻媒体又报道了一个15岁少年学生在家中跳楼自杀的事情。(详细报道可见《南方都市报》2016年4月27日《深圳一初二学生坠楼身亡 生前笔记称“没人看过真实的我”》)。报道中,学校的态度也是很明确,“该学生性格较为内向,但在校期间与老师、同学关系正常,没有异常或是情绪化的行为,该学生家长也向老师反映过与孩子沟通不畅问题,学校老师也多次和学生沟通疏导”“若涉事学生家属认为校方存在责任,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这些少年学生(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接受完学校老师批评教育之后,采取过激行为,甚至自伤、自杀造成悲剧的事情,法院通常是怎么认为的呢?本律师看了收集了一些这方面的案例,有广东的,也有省外的。这些悲剧的发生,往往学校老师的批评教育是导火索,但最终悲剧的发生是学生自身精神状态、心理和思想上想不通,把问题、苦难扩大化,认为没有解决途径丧失了生存的信心、希望走上不归路,这里面,当然与学生的成长环境、家长的家庭教育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这些案件,一般法院都会认定家长的家庭教育、教育管理等存在问题,对孩子的心理状态关心不够,没有及时、正确地做心理疏导;学生自身认识存在问题等等是主要原因。法院会尊重学校、老师对学生的教育,相信他们的教育方式。但若学校老师的确存在体罚、侮辱学生、漠视学生基本心理需求等导致受批评的学生自我觉得深受痛苦而自伤、自杀,一般法院都会认定要承担事件的30%-40%的责任。

    这是否会对“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们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忐忑不安,总会担心“自己做得不够”“自己做得太多”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自己要承担责任?老师本来就是教人、育人的人,社会会尊重老师的教育方法,也会希望老师多多教育自己的孩子,老师在教育过程中采用文明的教育观念、正确的教导方式,即使发生不幸的事情,但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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