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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给私人包工头打工,工作过程受伤,可以向谁索赔?
[ 发布日期:2016-06-27 21:36:44 | 浏览:2224次 ]


一、可以向私人包工头索赔

1、裁判文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78号

终审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承包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一栋民宅的建设工程,原告受被告雇佣于2013年7月5日开始在该工地工作,工种为木工。但原告没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相关资质。2013年7月6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原告在该工地制作木板时不慎锯到左手大拇指,后被告将原告送医治疗。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因伤致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要负责楼面木板制作工作,并没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相关资质,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锯木板过程中将自身左手大拇指锯伤,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被告亦没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相关资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未尽到应尽的检查、管理、监督义务,也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
    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二、可以要求私人包工头和发包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裁判文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033号

终审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8日,潘某建造位于增城市派潭镇潘宅主体二层半房屋。该房屋交由李某承建,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李某聘请了彭某等人作为建筑工人,约定每日工资210元。2014年6月19日,彭某在楼面使用电锯施工时受伤。彭某受伤后,即由潘某等人送医治疗。李某在承接该楼房工程中,属个人承包,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
    承包建筑工程的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李某承包潘某的房屋建筑工程,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资格,显属违法。本案潘某应当对李某是否具有建筑施工从业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义务,但其没有尽到义务,最终造成了彭某施工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其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裁判文书:
    (2016)粤01民终2975号
终审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A将其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宅基地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B,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以包工不包料、150元每平方的方式计算。B又将工程转包给C,口头约定工程款以67元每平方结算。C找来包括D在内的数名工人进行施工,并直接对这些工人进行日常管理,发放劳动报酬。2015年4月16日下午,D在工作过程中从一米多高的板条上摔落在地而受伤,并随即被送医治疗。
涉案房屋共五层半,B和C均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

法院认为:
    C与D之间系雇佣关系。D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其与C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C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明知自身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却仍然承揽建房工程,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D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具,致使D从板条上跌落受伤,故C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作为成年人,高空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D既未采取防护措施,也未尽审慎义务,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B亦明知C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C,应与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选择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揽建房工程,加大了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因而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其对C、B承担赔偿责任的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
    在上述案件中,作为发包方的业主承担的是对承揽人选任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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