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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已经被判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
[ 发布日期:2016-06-29 21:19:20 | 浏览:4674次 ]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的一贯做法,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都不支持被害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物质损失”,是相对于精神损失而言,是指因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前者指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犯罪行为导致的财物丧失、损毁的损失被害人人身受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后者指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等,这种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但不包括被害人今后通过努力可能取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1

    但上述刑诉法的规定属于刑事程序法,不是实体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存在的众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填补的需要,逐渐重视和改变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刑事案件中被判刑的被告人所导致的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抚慰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独立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在侵权人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先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和刑罚,不影响被害人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明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这是针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把把精神抚损害赔偿纳入到所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者因刑事案件而提起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并予以支持。

    以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刑事案件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会逐步在各地区法院审判中得到依法认定及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含最新司法解释》,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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