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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欺骗女的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男的侵犯一般人格权
[ 发布日期:2016-07-05 20:39:49 | 浏览:2156次 ]


    由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列举以下案例,此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男被告侵犯女原告的贞操权,二审认定为侵犯女方的一般人格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的“权”是指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我国法律包括侵权法在内,没有对贞操权进行规定。

    但正如一审法院所认为的那样,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贞操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

    此类案件作为女性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无疑增加了对女性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人们对女性“贞操权”的尊重。

基本案情:
    2009年,女A、男B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之后几年仅是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从2013年9月开始,双方开始频繁约会,男B热烈地追求女A,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从同年10月开始,男B没有披露其已婚的事实且用热烈的言语追求女A,双方在微信联系中互称“老公”、“老婆”。2013年10月30日,女A、男B共同到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双方还多次发生性关系。2013年12月开始,双方关系开始疏远,男B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女A由于无法联系到男B而撬开男B位于金桥的住所,适遇男B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致双方关系恶化。

    男B与案外人倪某于2013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女A以男B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B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治疗宫颈糜烂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男B向女A书面赔礼道歉;二、男B赔偿女A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女A要求男B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男B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女A交往,诱使女A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女A的贞操权。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解释和补充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男B隐瞒其已婚事实,使女A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其发生性关系,给女A的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在交往过程中,男B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将女A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所以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女A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应当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之规定,男B的行为亦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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