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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与打车平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发布日期:2016-04-18 20:23:58 | 浏览:1317次 ]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8月通过亿心宜行公司网上招聘入职亿心宜行公司工作,职务为代驾司机,待遇为每月底薪3000元至6000元,按照接单量另有提成。入职后亿心宜行公司一直拒绝为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仲裁请求。王某认为,王某经亿心宜行公司招聘、面试、培训等流程入职亿心宜行公司,在工作中遵守亿心宜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亿心宜行公司指挥,接受亿心宜行公司各种惩处措施,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撤销京石劳仲字(2013)第1691号裁决书,确认王某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亿心宜行公司退还服装押金100元、两部工作手机押金1299元、退还因外地户籍收取的押金572元;3、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万元;4、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工资8333元;5、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6、诉讼费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亿心宜行公司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其开发一个手机软件,代驾司机如果有时间,可以打开软件,如果客户需要代驾,可以选择附近的代驾司机与代驾司机联系进行代驾业务。亿心宜行公司按百分之二十收取信息服务费。亿心宜行公司每月预先收取一定数额服务费,代驾司机提供服务成单后亿心宜行公司从预存款中扣除服务费。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是否提供、何时提供代驾服务由其本人决定。代驾司机有专职亦有夜间兼职。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王哲拴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王哲拴提供证据之工牌、工服照片等证据,虽标有亿心宜行公司名称,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因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亿心宜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系亿心宜行公司的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由其自行灵活安排,其选择亿心宜行公司所开发的手机软件或推送的电话信息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收取百分之二十的信息服务费,王某所主张的工资构成中含底薪5000元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某所提交的工牌、工服照片、委托代驾协议、e代驾服务确认单等证据材料虽显示有亿心宜行公司的公司名称,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就其所主张的退还押金请求仅提交一张只有"李"姓签字而没有亿心宜行公司公章的押金条,且亿心宜行公司不认可该押金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王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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