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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没有签订合同,工人受伤要担责
[ 发布日期:2016-07-08 22:37:03 | 浏览:1384次 ]


    以下由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摘录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提醒读者,在实际买卖、发包、承包等业务过程中,必须签订协议,并且对具体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进行约定。案件中的实业公司虽然与清洁服务部有数十次的承揽合同关系,但都没有签订合同,在工人受伤此事故发生时,实业公司以为可以交易习惯来规范他与清洁服务部的关系,法院不予认可。对此,应该引起人们注意。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2日, A由B雇请到C实业公司厂区为厂房顶棚更换铁皮。当日下午3时左右,A在翻补AX栋和BX栋厂房之间天棚铁皮房透明瓦时,不慎从四楼高处坠落,造成身体多处受伤。A要求C实业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无果起诉到法院。

    C实业公司辩称:其未雇佣A,A受伤时所做的厂房顶棚维修作业是我公司交由D服务部承揽的,A为其工作而受伤。D服务部以“D公司”之名于2011年3月3日向我公司提交书面报价单,我公司两级领导在上面审批同意,双方建立了承揽关系,该报价单虽无双方的公章,但符合数年来双方建立此类合同关系的惯例。

    D服务部辩称:D服务部与A、C实业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对A的受伤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C实业公司对B应当支付给A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A与莫怀友形成了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A所受损害,雇主莫怀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C实业公司虽主张造成本案A受伤的工程承包给了第三人D服务部,但没有提交其与D服务部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提交D服务部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材料,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应由D服务部承担责任说法不予采纳。C实业公司作为高空作业的组织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将工程交由具有资质的公司负责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由于C实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因此应当与雇主莫怀友对雇员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责任。A既不是D服务部的员工,D服务部也没有组织A进行施工,对造成A受伤D服务部亦无过错,因此D服务部对A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C实业公司并未就涉案工程与D服务部签订合同,其提供的涉案报价单上未有D服务部的盖章,也无与D服务部有关的信息。报价单上载明的D公司即使与D服务部存在联系,但莫怀有并非D服务部的员工,C实业公司不能证明莫怀有获得D服务部的授权向C实业公司出具涉案报价单,C实业公司也不能证明D服务部知道莫怀有以其名义对外招揽业务。故此,C实业公司所称的将涉案工程发包给D服务部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C实业公司应依法与莫怀有对A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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