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纠纷当前位置:首页 >其他民事纠纷
广州律师李兆芝:公司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收取保证金
[ 发布日期:2016-07-13 20:33:38 | 浏览:1361次 ]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都没有规定公司对员工的罚款的权利,相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广州律师李兆芝接待的客户咨询中,有不少提到自己被公司罚款或者因为小过错被工厂罚款的情形,在此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必须明确,公司或者工厂等用人单位对员工不具有罚款的权利,不能随意罚款;但若因为员工的行为造成公司或者工厂的损失,在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请看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摘录的以下案例:

    2010年1月24日,A入职B客运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驾驶员, B客运公司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公告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入职时B客运公司收取A保证金5000元。2012年12月5日、7日,A出车后被C旅行社投诉带客人进灵山购物店。B客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7月18日给予A罚款7000元的处罚(其中2000元为工资、5000元为入职保证金)。另外,工作期间A存在没有按时交回车租、违规超速和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等情形。2013年7月2日,B客运公司向A送达《调岗通知书》,把A调到D酒店当保安, A不服从调岗安排,一直没有去上班。2013年7月9日,B客运公司向A发出《催上班通知书》要求A尽快去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2013年7月17日,B客运公司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长期不服从公司调度的工作安排、多次不按公司规定及时交回租车款以及2013年7月4日调A去D酒店上班,无故旷工至今为由与A解除劳动关系。

    后A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B客运公司应当退还A保证金5000元、罚金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846元。B客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本案中,因为A工作上的原因导致公司遭到合作公司的罚款,后公司扣除A缴纳的保证金及工资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持的观点一致,均认为B客运公司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员工的保证金、对员工进行罚款。

    其中对于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法院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保证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B客运公司收取A保证金5000元违法。

    对于罚款的行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严格限制,此乃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管理之优势地位以赔偿、扣款以及押金等理由不当地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B客运公司不具备罚款行政权力,无权对A处以罚款。


上一篇 理性放贷,利息要合法收取

下一篇 发包工程没有签订合同,工人受伤要担责

】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李兆芝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6 www.li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