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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过马路没走莫贪一时方便,应该走斑马线或者过街设施
[ 发布日期:2016-05-05 15:54:49 | 浏览:722次 ]


    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人为了图方便,明明相隔几米、几十米拘留就有行人斑马线,却不走,径直横过马路;有时候懒得走天桥,径直横过马路;有时候有急事或者没急事,都没有左右看看确认安全之后就径直过马路。诸如此类的情况,一旦发生与机动车的小碰撞或者严重的交通事故,行人不会被视为“危险性”较低而在事故责任认定时有所减轻,而是应当承担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若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在人行横道内通过马路,机动车遇到时应当停车让行,没有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则机动车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若行人不是在行人横道上通过马路,哪怕相差那一两米,发生交通事故,最后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则很可能是行人与机动车同等责任。相差那么一点,事故责任就有差距。

    下面本律师不得不摘录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佛山市禅城区,事故受害人惨遭截肢,事故认定是认定其与机动车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时,行人通过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4日16时许,梁某驾驶桂K×××××重型专项作业车沿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笔友文具店对开路段时,遇黄某从右侧停车位外的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步行横过榴苑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黄某受伤后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1月9日,黄某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该鉴定所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黄某的损伤评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b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4年11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步行通过道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梁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其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但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另行处罚)。黄某、梁某的上述行为是共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应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黄某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一审判决后,原告黄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天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5000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353947.08元。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355657.08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黄某在通过道路时违反上述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梁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榴苑路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定,即黄某与梁某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民事责任比例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对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可以作为认定梁某承担责任比例的依据。黄某主张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有误,但未能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黄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黄某、梁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即梁某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关于由梁某承担事故损失80%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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