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
[ 发布日期:2014-09-22 17:55:55 | 浏览:1037次 ] |
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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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芝律师
李兆芝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执业于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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