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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协议明确事故原因和后续事项,后一方反悔起诉,没有确实证据法院否认协议效力
[ 发布日期:2016-07-23 20:12:47 | 浏览:1373次 ]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李兆芝律师提醒各位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尽量拍照取证,保护现场,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建议贸然自认全责或者主责。即使私下订立协议也务必委托专业律师把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州律师李兆芝律师为你摘录的以下又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原告与被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父亲与被告达成协议,对事故情况作了与事故认定书完全不一样的陈述,并且对后续事宜进行约定。但原告反悔起诉,但因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被告非常不利。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日20点,A驾驶粤BXX号车在Y路与Z路交汇处路口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Y路与Z路交汇处路口环形路口时,车头左侧与在Y路与Z路交汇处路口路由西往北方向行驶由C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C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2015年6月3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A驾车行至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C不负责任。C及A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G公司是粤BXX号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

    原告A起诉到法院要求C、G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与原告A父亲在2015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用于否认交通事故责任,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原告负全部责任。《协议书》内容为2015年6月3日20点,原告驾驶电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与A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实际情况为A正常行驶、无任何责任,原告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且超速闯红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本应由原告负全部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家境贫困等实际情况,应C及家属多次与A沟通,希望由A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现经原告、A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由保安交警大队判定A全责,后续C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以及如有任何后遗症发生,均由原告本人负责,与A无关。A驾驶的机动车修车费用中,保险公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原告承担。

    对于协议陈述的事故经过、责任承担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经过、责任不一致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
从《协议书》明确得知:被上诉人C和A私自划分本次事故责任,恶意串通骗取保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的签订双方为原告的父亲和A,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书》的内容是原告所认可的,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授权其父亲与A签订上述协议,事后《协议书》也没有得到原告本人的追认,因此该《协议书》的效力不能及于原告。原告的父亲没有出现在交通事故现场,无证据显示《协议书》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自认符合事实真相,故该《协议书》无法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商。《协议书》为C的父亲与A签订,而C的父亲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并不了解,且没有证据证明C的父亲签订《协议书》得到了C的授权。因此,上诉人主张依据《协议书》认定A与C私下串通骗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本案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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