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死亡,家长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
[ 发布日期:2015-07-03 00:10:30 | 浏览:1053次 ] |
近日媒体接连报道广州大学城大学生死亡事件。6月29日下午4时许,广州番禺警方接警调查,在小谷围贝岗村某旅馆房间内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法医现场勘查,男死者王某已排除他杀嫌疑。7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番禺警方接警调查,在大学城某高校生活区宿舍内有一名男子上吊身亡。经法医现场勘查,该男子确定为自缢身亡,初步排除他杀嫌疑。经初步调查,死者曹某(男,23岁,湛江人)是某高校在读学生。 相隔不够一个星期,广州大学城出现两个死亡案件,针对两起事件,广州番禺警方都正在紧急调查之中,事件的详细、真实情况我们并不知晓。但通过媒体报道可知,贝岗村某旅馆房间内发现的男性尸体,目前身份还没确定,不知是校外人员还是附近高校的在读学生,另一起在宿舍内自缢死亡的时间,初步调查该死亡人员为在读学生。 那在读大学生在学校内死亡或者在校外死亡,学校有没有赔偿责任? 因为在读大学生普遍都已经达到18周岁,在我国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以作充分的判断和负责,因此,大学生在校自杀,非因他人或者外力原因导致死亡的,死者自身应当要对后果承担一部分责任。 判断学校有没有责任,则要看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损害后果的产生有没有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进行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来逐一考察学校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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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芝律师
李兆芝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执业于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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