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身损害 当前位置:首页 >其他人身损害
游泳死亡,死因影响到责任大小
[ 发布日期:2015-07-22 12:54:09 | 浏览:1013次 ]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6日,沈先生办理了小区内某游泳健身会所的健身卡,缴费1810元成为会员,有效期两年。据沈先生的家人讲,此后沈先生经常到会所内的游泳馆游泳。2014年10月5日中午12点半左右,沈先生在会所内游泳馆游泳期间不幸身亡。
    沈先生的家人认为,作为健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北京某游泳健身会所违反了相关行业经营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沈先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使家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对此该健身会所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34758元、死亡赔偿金725778元、医疗费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沈先生的死因是溺亡还是猝死?

   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显示:沈先生尸表未见明显致命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其外伤性及中毒性致死;结合案情分析,不排除溺水死亡;因未解剖,具体死因无法确定。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该人系不排除溺水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庭审中,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根据医疗机构的病案记载,来电时间为当天中午12时47分,到达现场时间为13时01分,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溺水?”对此,北京某健身会所认可沈先生在急救人员到场时已经死亡,但不认可死亡原因为溺水,该会所称溺水是家属主诉的,医院方面并没有认定死亡原因为溺水,并且在溺水后面也打了问号。该会所主张沈先生系在游泳过程中猝死,并提交了《朝阳区急救站处方笺》,该处方笺记载沈先生“急救临床诊断:猝死?”沈先生的家人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120到现场进行了急救,猝死后面同样也打了问号。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健身会所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804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3万余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具体死亡原因。关于北京某健身会所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且在意外发生后20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沈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责任比例法院确定为50%。

李兆芝律师认为:
    影响本案责任判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沈先生的死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做死因鉴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沈先生死亡确切原因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具体死亡原因。若做死因鉴定对死者尸体解剖,结果为“溺亡”,则要重新审查某健身会对游泳池建设是否符合标准,配备救生人员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以及其他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因素,很可能会加大某健身会在本事故的责任。假若鉴定结果为“猝死”,则对本事故的发生沈先生的自身身体因素有比较大的影响,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上一篇 空调拆除不属于建设工程,工人受伤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

下一篇 大学生死亡,家长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李兆芝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6 www.li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