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身损害 当前位置:首页 >其他人身损害
空调拆除不属于建设工程,工人受伤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被支持
[ 发布日期:2015-12-28 15:43:56 | 浏览:1293次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唐A受陈B雇佣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某展贸中心三楼会馆内进行中央空调拆除作业,唐A在工作过程中因拆卸空调的脚手架脱落,唐A在高空跌落随即被送到海珠区新海医院进行救治,出院诊断为:1、急性中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底骨折;4、右侧第9、10、11肋骨腋段骨折;5、高血压、胆结石等,住院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20日。同日唐A转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至同年6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脑外伤恢复期,2、尿道感染。3、高血压病2级。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受伤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出具鉴定报告:唐A所受损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发函至广州市海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该局有否调查唐A受伤情况的相关资料,该局于2015年5月5日函复该院,表示,经核实无唐A受伤一案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20日,法院发函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琶洲派出所,调取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材料,该所向该院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5月26日上午,我所受理了辖区内一宗工人施工中半空坠地警情,发生地在海珠区南丰汇大厦。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到场了解情况:唐A(男,52岁,湖南人,广州天涯空调公司临时工)于某9时许在南丰汇大厦三楼维修空调时不慎从钢架摔下受伤(头、腰部受伤,无生命危险),事后其所属公司负责人陪同到新海医院治疗。该警情为安监事故,当时未作笔录,等等。

     根据唐A提供的《场地使用证明》显示,广州市X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某展贸中心房产物业产权人。

     唐A把陈B、广州市X有限公司、广东Z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广州海珠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告唐A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广州市X有限公司、广东Z公司应与陈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广州海珠区法院认为,由于唐A是在受雇于陈B的工作过程中受伤,故陈B作为雇佣主应对唐A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高空拆装空调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X公司作为物业的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装,但目前证据材料显示,可以合理相信X公司将该工程发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陈B承包,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对此应在损失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唐A要求X公司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案涉中央空调拆除作业不属于建设工程,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再者,案涉事故未经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一审广州海珠区法院判决,:一、陈B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6070.67元给唐A;二、广州市X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唐A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李兆芝律师认为:

     上述案件中原告唐A进行中央空调拆除作业,因拆卸空调的脚手架脱落,在高空跌落受伤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24日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3条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根据现行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大致包括:(1)电工作业。(2)压力焊作业。(3)高处作业。这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这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唐A在高空进行空调拆除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因作业过程中不具备安全条件、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发生的安全事故。因此,本律师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似乎失妥。

     若认定该案为安全事故,那么,拆除空调作业的发包人、承包人即本案中的广州X公司、广东Z公司应当与雇主陈B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切实保障原告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另外,原告人因自身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上一篇 “东方之星”号翻沉事件调查报告梗概

下一篇 游泳死亡,死因影响到责任大小

】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李兆芝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6 www.li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z